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平朔公积金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从2015年3月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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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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