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消费者在和商家签订意向合同或交付定金时,应该有怎样的考量?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张桂枝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为“定金”时,可以享受定金罚则,即如果商家与消费者明确将已支付的款项约定为“定金”的,在消费者拒绝订立合同时,商家有权不退还该笔款项。
张桂枝表示,从刘女士的事例来看,商家与消费者将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约定为“预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已支付的“预定金”由于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应该被视为“定金”,也不应该享受定金罚则。因此,若商家不予退还该笔款项的,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在商家以收据形式出具给消费者的单据上,明确约定“如客户后期不满意,无条件退款。”则商家理应在客户要求时,将已经收的款项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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