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房遭水淹 卫浴经营者被判赔万元

新乡新房遭水淹 卫浴经营者被判赔万元

家居装修设计网2015-04-27 10:29
新买的房屋还未入住,便因卫生间水管角阀崩裂而使已装修的新房遭水侵泡。房主在和出售角阀的卫浴店老板多次协商无果后,随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损失3万元。4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卫浴店老板赔付房主1万1千余元。  杨某、李某夫妇在许昌某小区购买了新房一套。2014年,夫妻俩开始陆续对新房进行装修。2014年6月,夫妻俩经熟人介绍,到许昌某卫浴店购买价值

  新买的房屋还未入住,便因卫生间水管角阀崩裂而使已装修的新房遭水侵泡。房主在和出售角阀的卫浴店老板多次协商无果后,随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损失3万元。4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卫浴店老板赔付房主1万1千余元。

  杨某、李某夫妇在许昌某小区购买了新房一套。2014年,夫妻俩开始陆续对新房进行装修。2014年6月,夫妻俩经熟人介绍,到许昌某卫浴店购买价值7000元的卫浴、洁具、厨房用品及7个角阀等用品。几天后,该店的工作人员到杨某夫妇新房进行了上述产品的安装。因杨某当时有事情提前离开,该房屋尚未入住,卫浴店工作人员安装完毕后电话告知杨某并将屋内的总水阀门关闭。就在洁具安装一周后,杨某夫妇所购买小区物业电话通知杨某的家中房屋漏水,杨某立即到家查看发现是卫生间的一个角阀崩裂造成新房被水侵泡、地板变形及部分装修损坏。

  看到新房尚未入住便遭损坏,杨某当场通知卫浴店老板卫某到场予以查看。后双方多次就杨某新房被损责任及损失协商,均不欢而散。杨某夫妇俩将卫某投诉至工商部门,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卫某只同意赔偿2千元。然而杨某夫妇认为这离自己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8月,杨某夫妇将卫某诉至法院,要求卫某赔偿新房损失3万元。

  被告卫某辩称,原告杨某夫妇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没有理由,也没有证据支持。且本案涉及的角阀不是质量问题,因被告出售的角阀有合格证。另外,被告给原告安装角阀后,已将角阀门予以关闭,故角阀断裂、漏水是因为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就原告新居的财产损失予以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原告物品损失为14415元,原告支付1500元的鉴定费。

  在庭审中,被告出示了角阀合格证与包装盒,但与原告使用角阀合格证不一致,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原告执行购买角阀合格证执行标准不同,包装盒生产厂家名称不规范。而原告承认他们在房屋处于装修期间且没有实际居住的情况下,将水阀打开,离开时未关闭水阀。

  魏都区法院综合证据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认为:公民享有财产权。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发生断裂的角阀系被告安装的产品,该涉案产品的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与被告提供的包装盒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一致,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明确指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故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因出售的角阀断裂造成二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被告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予以追偿。二原告对装修后未入住的房屋未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减轻30%的责任。综上,被告应承担二原告合理损失(14415元+1500元)70%的赔偿责任,即11141元。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卫某赔偿原告杨某夫妇财产损失11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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