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冤情实录:为什么不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合伙做生意本来是一件好事情,合伙人本着真诚友好的原则是做生意取得成功的制胜法宝。相反,如果合伙人不团结不友好的话,不光是生意做不成,连合伙人也会不欢而散,甚至激化矛盾走向诉讼道路。
邢西乾是河北省的一位优秀企业家,近几年在他身上发生的一件事让这位企业家悲愤交加,除了损失巨额财产之外,也让这位久经商场的企业家义愤填膺!
2015年4月20日,记者在河北省定州市见到了邢西乾,在记者说明了来意之后,邢西乾很无奈地说:“我现在真的是走投无路了,我自己拿钱出来投资的项目不但没有盈利,而且至今还在收拾烂摊子,我之所以变成这样,全是刘成来给我设的圈套,中院和高院的判决我不服,我会一直上诉。”
事情经过:邢西乾被欺骗、被要挟签订协议
为什么邢西乾如此愤怒?到底是什么事情?而刘成来又是谁?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纠纷?
邢西乾说:“2008年秋天,我在河北定州的政协会上认识了黄建设,交谈中黄建设说清苑县有个开发项目,他和刘成来合伙开发的(称该项目的实际操作人是刘成来,因为他有关系,而他们俩都没钱),黄建设要求我加入该项目,来做他们的合作伙伴。由于刘成来和黄建设俩人在投资项目上没有资金,所以黄建设和刘成来所经营的项目无法向前进展,后来黄建设多次找我沟通,并要求我先出资或借用我的资金,黄建设和刘成来的资金在后期跟上。最后,我答应了。”后来刘成来就运作该项目的手续和拆迁户的置换协议,并以河北紫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法人:黄建设)给拆迁户签订置换协议,协议内容由刘成来起草,项目资金由邢西乾全部投入。邢西乾说:“我当时对黄建设说,此项目所有事宜只对黄建设本人,因为在这之前我并不认识刘成来,黄建设同意了。”2009年3月份开始,刘成来起草了紫润公司和拆迁户的置换协议,开始进行签订拆迁置换协议,邢西乾开始安排相关人员王海霞做前期资金投入的工作。
拆迁户共72户,2010年5月1日开始对拆迁户进行拆除工作。拆除工作进行至2011年初,河北清苑县建设局已多次下达停拆通知,部分房屋已拆除,留下部分房屋不能拆除,土地手续也迟迟不能进行。2011年1月份,邢西乾多次向黄建设提出,要求接管该项目并亲自处理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刘成来不同意,称到5月1日前如果再没进展刘成来本人愿意退出。
到2011年6月底,拆迁手续和拆迁工作还是没有任何进展,邢西乾再次要求接管该项目,但刘成来提出退出条件,不管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必须支付他1500万,否则邢西乾就拿不到已经拆除的房产证及拆迁协议书。蹊跷的是刘成来既不是紫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也没有紫润公司给刘成来的任何授权委托书,谎称自己在清苑县政府有关系,打着紫润公司的幌子大肆拆迁,甚至用拆迁户的拆迁协议和房产证胁迫邢西乾签订了“不管赔与挣必须给他1500万的《退出协议》。邢西乾说:“当初刘成来说如果我退出的话,前期垫付的几百万就打了水漂,反正钱是你邢西乾的,我一毛钱损失都没有,如果让我退出,你必须支付我1500万,不然你就拿不到拆迁户的房产证和拆迁协议,你自己权衡一下利弊吧。”为了该项目能顺利进行,邢西乾最终答应签订《退出协议》,而刘成来却在此时拿出一份《退出协议》,说好的1500万变成了1750万,并且不允许改正协议中的任何一个字。协议签订后,邢西乾先给了刘成来奔驰车一辆,还有现金200万元,开始接管该项目,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始前期运作,2011年6月10日,在签订退出协议前刘成来承诺,所有的拆迁工作都已做好,房屋随时可拆。可是当邢西乾接管后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最后留下的拆迁户全是钉子户,共16户(未签协议的第二排第一户李路桥因索要条件过高至今未签订置换协议)。
在采访中,邢西乾提到:“2014年,56户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找到我的办公室,我才知道,刘成来又给拆迁户签订了好多的补充内容和另外给拆迁户写的保证书,刘成来骗拆迁户的补充协议居然是18个月交房,如违约按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进行赔付,而当时距离交房还有几个月,拆迁户每天都在上访,致使我的损失高达1500万元。刘成来不但欺骗了我,也欺骗了拆迁户,并不是像他所说的那样把全部工作都已经做好。”
由于刘成来在清苑县和博野县先后使用此方法欺骗拆迁户和开发商,将拆迁户的工作搞得一团糟,清苑建设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督促下,多次给河北紫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停拆通知,致使停拆半年。由于刘成来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建设局要求紫润公司缴纳200万保证金。
原因有两点:
一、怕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下去,开发商跑了,将烂摊子丢给政府,无法向老百姓交待。
二、已被拆房子的拆迁户怕开发商跑了,给不了他们新房子,这笔款作为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正当邢西乾苦恼之时,刘成来居然去法院起诉邢西乾,保定市中院审判决定:邢西乾应支付给刘成来1500万元。判决书下达后邢西乾万分委屈又感到愤怒,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邢西乾说:“我说的所有情况确实是实情,从我接管该项目后至今还在为刘成来收拾烂摊子,每天都在解决他原来留下的上访隐患,这官司如果判我输,我确实冤枉,恳请法官重申此案。这是一个正能量的时代,我相信一定会还我一个公道。”
记者提出质疑:五个问题直指此案判决结果
针对这起案件,记者也提出种种质疑。
1、当初邢西乾与刘成来签订协议时,是刘成来拿着已经拆迁掉的拆迁户的房产证和拆迁协议,以要挟的形式逼迫邢西乾所签订的,邢西乾说:“如果我不签订这个协议,刘成来告诉我,我就拿不到拆迁户的房产证,那么相关手续就办不了,当时真的是没办法。”刘成来是否存在胁迫?
2、邢西乾接管这个项目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来进行拆迁户的安置工作,也就是说,刘成来并没有完成拆迁的相关工作,相反把拆迁的烂摊子甩给了邢西乾,而且是以欺骗威逼的手段。邢西乾在项目上并没有获得盈利,那么邢西乾是否还应该再拿钱出来赔偿给刘成来?
3、邢西乾说,保定市中院的原民一厅李国生厅长曾在这起案件中提出让邢西乾协调费用300万,邢西乾没有同意,邢认为自己被迫签订的协议应属于无效,法院为什么不调查事实真相就妄下结论?那么,此案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法官是否做到公正公平的审判?
4、邢西乾长期做慈善,也是位慈善家,荣获过“河北雷锋、定州好人、保定好人”等多种荣誉称号,他长期从事慈善捐助也得到过当地政府的认可。每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只有多方面的互相帮助,才能使产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可是,邢西乾案件当中,至今还有好多拆迁户在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试问,当地政府在这件事件中有没有不作为?
5、刘成来与邢西乾还有黄建设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解除协议为何法院判决有效?法院在审理时为什么没有审理,刘成来在没有把拆迁工作做到充分结束的情况下就参与进来?刘成来当初承诺的“拆迁工作已经完成”欺骗邢西乾,是否存在欺诈?
法学教授、律师提出不同意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的法学博士、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北京朗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达教授,对征收拆迁、房屋登记等房地产法律问题具有深入研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案也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1、刘成来是否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王达教授认为,自然人借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私下擅自拆迁,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准备,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管理;混乱的补偿标准背离了公平补偿原则、流失了税收、损害了的国家利益;暴力拆迁践踏了法治。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合伙开发协议应属无效。
刘成来利用其掌管持有拆迁资料的便利,胁迫开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通过该协议获得一千六百余万元的巨大利益。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拆迁成本应当核定为土地收储的成本,刘成来获得的一千六百余万元利益视为土地收储成本。因此,开发企业与刘成来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合同。
2、刘成来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结合本案,刘成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收拆迁管理制度。刘成来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市场管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资质即为行政许可;刘成来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许可制度。故刘成来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征收拆迁法律规定,扰乱了征收拆迁公平补偿的市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对棚户区改造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3)主体要件。刘成来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刘成来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刘成来先后在清苑县、博野县多次私下擅自拆迁,扰乱了政府主导拆迁的法律秩序,造成被拆迁群众恐慌而上访,谋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增加了政府土地储备的成本,挑战了法律制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路艰难漫长渴盼公平正义
邢西乾一直在河北做慈善,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可如今他却走在了艰难维权的路上,“我就是心太善,太容易相信人了,之前想着为当地政府做点好事,为当地财政税收做点贡献,好好做项目盖房子,可如今却让我心碎。法院的判决让我不服,我会一直申诉,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自己真实的利益和名誉抗争到底,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公平正义是衡量司法工作的标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执法的灵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所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司法工作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着的结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才会有真正的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要完成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核心就是抓好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在严格依法办理案件中坚持公平公正。要努力实现司法宗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法院必须将“一切为了人民”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基础上,践行为民司法、惠民司法、和谐司法,防止司法本位、关门司法、坐堂办案,不断拓宽服务民生、方便诉讼的渠道办法,积极探索总结服务民生和符合法律精神有机统一的新措施、新经验,力争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呼吁并恳求,还给邢西乾一个公道,给他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记者将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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